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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第一部成文的法典,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什么

2023-08-16 12:49:12 来源:互联网

李揆《法经》 东周中后期,各国进行改革,使法律进一步制度化。 魏国李揆编撰的《法经》包括劫法、贼法、狱法、拘法、杂法、分法。 贼以法治盗,贼以法治杀。 狱法和逮捕法是侦查和逮捕盗贼的程序。 杂法是对盗窃、抢劫以外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。 具体法律是根据情节对犯罪行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规定。

秦国已有家刑之刑。 商鞅改革法制,立连坐之法,制定严法,增加肉刑,大刑,凿顶、拔肋、入锅等刑罚。 其他国家也在竞相制定严厉的酷刑法。 如齐有烹、杀、酿、金刀等刑罚; 楚国有杀、肢、烹、穿耳、鞭、鞭、割、宫、枷、碎、灭门、懿宗、三氏等刑罚; 有截肢、拘禁、监禁等刑罚。

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,但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。 在“法经”之前,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,但并不完善。 《法经》成为后代法典的蓝本,其创造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维新家李逵。 战国时期,各国进行了多次变法,而李逵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了变法,实行了新政。 其中之一就是《律经》的制定。


(资料图)

1.《法经》的特点

《法经》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,在立法精神、法典体例、立法技术等方面有所发展。 这在中国法系中可谓首创,可谓是了不起的成就。 但是,由于法典的制定尚处于中国法制启蒙时期,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一些共同特征。

2. 简单

所谓简单,就是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没有科学的分类和层次,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,就是所有的法律都结合在一起,不管 民事和刑事处罚,实体法和程序法。 这一点我们在《法则》和《十二表法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。 从现存有关《法经》的史料来看,《法经》的主要内容内容是以刑法犯罪规定为依据的。 例如,董氏在《七国考》中说,他引用了他的《郑律》的内容:“杀人者,刑其家、妻家;杀人二人、母家。大盗 以侍卫为卫,重则诛。 不完全只是刑法,《破狱法》也是如此,《捉法》也是《捉死法》。可见《法经》也有内容等同

此外,《法经》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《盗版法》立为第一章,不可能不涉及对某些行为的法律调整。 民事关系,但它就像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一样,只是由c调整 犯罪手段。 从后世流传的寥寥数语中,我们还可以看到诸如《收遗》等通过刑事处罚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。 因此,笔者认为,《法经》包含规范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结论是成立的。 . 从内容上可以确定,整部《法经》是集民、刑、诉于一体,以刑罚为主的法典。 从结构上看,李逵的立法思路只是从魏变法的最紧迫点出发,首先规定了《盗法》和《贼法》; 《逮捕法》; 随后其他一些罪名都被列入《杂法》,最后相当于后世名案或刑法通则的《古法》被列为最后一章。 可见,李逵的法典结构远没有达到中国封建法制顶峰的水平,还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。

3. 原始与野蛮

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,“法镜”和“铜十二表”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。 《发经》诞生于战国初期,那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。 “十二表法则”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初期。 因此,这两部法典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类早期文明的原始野蛮色彩,这一点在其规定中表现得淋漓尽致。 《法经》虽然摆脱了《周礼》和《尚书·录行》中以刑治罪的刑法制度,改以罪为罪,但对待刑的态度丝毫没有改变。

《法经》充分体现了重罪的法家思想。 首先,它继承了《周礼》和《尚书录行》中的鞭刑、杀刑、砗磲、斩刑、宫刑等各种肉刑,同时还规定了大量的连续刑,如懿、以翔等; 二是“重罚轻罪”。 《法经》说:“窃符者,家刑。盗印者,家刑。议法者,家妻刑。” 规定的理由是“偷心”。 以上两种表现,无疑让“法京”涂上了浓郁的暴虐色彩,散发着原始氏族征服统治的血腥气息。

4. 局限性

尽管李逵在变法中提出“报国之道,勤劳有功以食酬,令有能者必有赏,刑必有为”的方针 ,演化为《法经》中“不分亲疏,不分贵贱,一须以法定之”的“法治”原则(卷130,《太序》 施公)及后来的商鞅、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都将其奉为信条。但这种法治与《十二表》所呈现的西方“法治”理念完全不同。 正如梁志平先生所指出的,“把‘一站离法’的(法家)的‘法治’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相提并论,甚至等同起来,岂不是愚蠢? “政治”乃至西方近代?“天下大劫”。 “在中国,法律从一开始就是皇帝手中镇压的工具,几乎等同于惩罚。”

在古希腊和古罗马,法律凌驾于社会之上,可以用来镇压社会。 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。” 《法经》中有“太子奏局鞭刑,不息则鞭,不息则立”的条款。 《刑》的规定不能说不严,对奴隶社会的礼仪原则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。 但这些“法治”措施打败了奴隶制的等级秩序,却带来了封建等级秩序。 封建社会仍然是等级森严的特权社会。 然而,法家的“法治”理念说到底还是为“人治”服务,根本没有民主和平等可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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